关于印发《白城师范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费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经 2022年第 45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白城师范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白城师范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白城师范学院
2023 年 1 月 25 日
发至:校内各处级单位
院长办公室
2023 年 1 月 25 日印发
(共印 15 份)
附件:
白城师范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费发放,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文
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劳务费是指各单位支付给提供劳务服务的
校内外人员的劳务报酬,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
劳务费发放应体现个人在实际专项工作中的劳动价值,
按照“实事求是、按劳取酬、合理规范”的原则发放。
第四条
劳务费发放须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发
放;劳务费预算额度和发放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劳务费应当依
据经费来源和项目使用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在上限标准以
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标准发放;严禁私设项目及超范围、
超标准、重复发放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 劳务费类别
第五条
劳务费类别包括讲学费、评审费、咨询费、考务费、劳
务用工费等,所需经费均从组织单位的专项经费中开支。除考务费
外,其他类别的劳务费均不允许面向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发放。
第六条
讲学费
本办法中的讲学费是指发放单位聘请校外专家开展各类教研讲
座、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和培训授课(不含长期聘用讲课)等所支
付的劳务费。
第七条
评审费
本办法中的评审费是指发放单位聘请校外专家开展学科、教研、
科研项目评审与论证,人才、职称评审,团体活动或竞赛评审等所
支付的劳务费。
第八条
咨询费
本办法中的咨询费是指发放单位聘请校外专家以会议、现场访
谈或勘察、通讯等方式进行论证、鉴定、专业咨询等所支付的劳务
费。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
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
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
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
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考务费
本办法中的考务费是指教学计划外进行的各类考试中进行命
题、监考、巡考、阅卷、面试等所产生的劳务费。
第十条
劳务用工费
本办法的劳务用工费是指发放单位聘请临时性劳务用工人员以
完成某项工作(不包括讲学、评审和咨询)所支付的劳务费。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十一条 讲学费(税后)发放标准如下: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300 元。
讲学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同
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
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
经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讲学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评审费(税后)发放标准如下:
(一)人才、职称、学科、教研、科研项目评审与论证,根据
各类评审项目的评审业务量、管理要求和聘请评审专家的职级不同,
按以下三个层次确定标准:
院士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3000 元;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长江、杰青、千人、万人等)每人每天最
高不超过 1500 元。
其他专家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800 元。
(二)团体活动或竞赛评审: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800 元,书
面作品评审每份最高不超过 100 元。
第十三条
咨询费(税后)发放标准如下: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3600 元;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2400 元;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1500 元;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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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期/
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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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会议 |
| 会议 |
按照本办法第
十二条所规定
标准的 60%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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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
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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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第二天:按
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
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
定标准的 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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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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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 |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标准的 20-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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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考务费发放标准按照上级对应考务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务用工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般临时性劳务用工费的计发标准最高不超过 40 元/小时、150
元/半天。专业技术特性较强的临时性劳务用工费可按照一般临时性
劳务用工费标准的2倍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发放标准可按税后发放额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劳务费发放标准由发放单位提交发
放申请及依据,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授课教师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既有专业技术称职,
同时又有行政职务,按照现任工作岗位职务对应标准执行。
对应关系暂按此执行:省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
行;厅 (局)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执行;县(处)
级干部比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执行;科级及以下干部比
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不含副高级)标准执行。
第四章 审批与监督
第十九条
劳务费由发放单位根据劳务人员实际提供的劳务服
务价值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发放。发放单位须完整填写《白城师范
学院劳务费发放明细表》,劳务费需附评审会议通知或劳务邀请函等
证明资料作为报销凭证附件,若无,需附情况说明。在学校财务管
理系统中制单并列明发放金额计算明细,按照收支审批规定签批后,
报送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劳务费采取实名发放制,劳务费直接拨付到个人银行卡账户,无特殊情况,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外籍无国内银行卡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不同于“加班费”,必须明确事业编制人员不存在“加班劳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的形式为工作人员发放福利,一经举报查实,直接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法追缴违规所得。视情节轻重,依据《违反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提交相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
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
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得发放劳务费:
(一)邀请副处级以上人员以领导身份参加各类活动仅作致辞
性发言的;
(二)党员干部参加本单位组织、管理的劳务活动;委托外单
位人员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参加该项目的劳务活动;具有行
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各类劳务活动;
(三)工作人员履行本职工作的;
(四)校内人员参加学科专业内正常的学术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况的劳务费发放按相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一)上级部门已有文件或规定明确计发标准的;
(二)学校已有文件或规定明确计发标准的;
(三)校外合作单位(经费来源部门)已有规定明确计发标准
的;
(四)长期聘用关系已签订劳务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同一工作中符合多种劳务费发放情况的,不得重复
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